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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无证销售香烟近53万元,三人被判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函潞 王鸿 记者 王晓宇)必须要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才能销售香烟,在微信上无证销售香烟,也构成犯罪。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三名被告人钻空子通过微信无证销售香烟,涉案金额近53万元,因犯非法经营罪,结果被依法判刑。

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堂弟小王了解到微信销售香烟的渠道。考虑通过微信销售香烟,既不用租房开店,也不需要正规的经营资质,成本低,风险小,王某便立即在网上联系香烟销售上家,同时购买了10余部“买卖香烟”手机,这些手机自带微信号,可以推广香烟生意。

刚开始,王某每日在购买的微信号朋友圈上传香烟照片,招揽顾客,收到订单后就转发上线,让其代为发货,每条香烟收取中介费用10元。王某销售的香烟品类丰富,真假混卖,国内的高档香烟和国外的各色香烟都有涉及,慢慢积攒了一批固定客源。第二年,王某开始尝试扩大经营规模,一方面将堂弟小王和固定客源张某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另一方面向上家大量进货,自行发货给客户,香烟销售生意越做越大。2020年5月的一晚,公安机关来到王某囤货的某贸易商行检查,查获了王某用于微信销售的手机和部分假烟。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非法销售卷烟,金额共计29万余元,其中假烟金额为19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元。小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让王某及其他上家代发货的方式,利用微信、易信非法销售卷烟,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中假烟金额为9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元。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非法销售卷烟,金额共计6万余元,均为假烟,非法获利0.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小王、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王某、小王、张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等情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小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三名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经营的卷烟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微商发展迅猛,卖家通过朋友圈售卖商品本无不妥,但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随意销售。法官在此提醒,微商朋友在销售产品时不能违法,不能销售违禁品。有些产品,比如香烟在我国实行专卖管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销售,而且销售数量和价格都有严格的规定。广大消费者在微信上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产品是否合格、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能不能购买销售,同时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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