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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近距离看猕猴受惊摔伤,法院:不顾公园警示,自行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建荣 丁真子 记者 高达)19岁大学生小陈(化姓)在森林公园游玩时,冲上山坡遇到猕猴,随后因惊吓跳下山坡而摔伤,后小陈起诉要求森林公园赔偿。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森林公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的一天,小陈与同伴一同进入森林公园游玩,二人沿石板路行走时,发现有多名游客驻足朝路边山坡上的树木方向观看,有游客举起相机朝该方向拍照。小陈与同伴离开石板路上了山坡。就在这时,意外发生。小陈描述,当时一只猕猴向其扑来,小陈转身就逃,不小心摔下了山坡。 

小陈随后在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协助下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错位,至起诉时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小陈认为,森林公园明知山中有野生猕猴,仍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森林公园赔偿医保未报销部分共10070元。   

森林公园辩称,小陈摔伤是其自身不当行为所致,森林公园已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查明,森林公园入口处放置了提示牌,载明“游客在游玩途中切勿主动戏逗猕猴,避免被猕猴攻击而受伤”;在通向事发现场的石板路的两处显著位置设置了提示牌,载明“提示:猕猴出没,注意安全。野生猕猴只适合远观”。 事发处的山坡坡长约三四米,坡度约30度,与石板路衔接的地方较平坦。

法院认为,从事发前情形看,小陈称想穿越山坡到上方拍照,因坡长三四米,正常最多三四秒钟即能穿越。但公共视频显示,小陈和同伴在山坡上逗留的时间远超正常时间,可推断二人极有可能系逗留在山坡上近距离观看猕猴。其次,从小陈受伤经过看,小陈和同伴不顾警示近距离观看猕猴,均为躲避猕猴冲下山坡,小陈跳下摔伤而同伴跑下未伤。该山坡坡度不高,与石板路衔接位置较为平坦,并非危险之地。小陈作为一名成年人,未注意安全而选择跳下山坡,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风险。 从被告采取的措施看,公园入口处、石板路上显著位置均设置了提示牌,提醒猕猴只适合远观。猕猴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凶猛类动物,森林公园没有将猕猴驱赶或者圈养的义务。森林公园在小陈受伤后也及时予以协助,使其得以救治。上述举措已尽到了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森林公园对小陈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小陈诉请。当事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连线

游客在公共场所内游玩时受伤,经营者应否担责?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森林公园不仅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详细提示了近距离观看猕猴的危险性,还在事发后协助将小陈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小陈,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面有责任遵守森林公园的安全提示,另一方面,对于近距离观看猕猴以及跳下山坡的风险应有所认知,因此应对自己摔伤的后果自行担责。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有基本的规则意识,因不遵守规则、不遵从安全提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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