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佳庆 记者 严君臣)未成年男生为“网恋女友”一掷千金,半年转账超百万,父母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把钱退回来。12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介绍,甲男出生于2002年11月。2019年9月,他通过互联网与1992年的乙女相识,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因甲男尚未成年,没有个人支付宝账号,他便借用网友支付宝账号向乙女转账表达爱意。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共计转账101万余元。
一个不满18岁的学生,怎么会有如此“豪横”的出手?事实上,这一百多万元都是甲男分成数次,用其父的手机银行转到网友支付宝中的。最终,甲男父母还是发现了儿子的转账行为。其母亲作为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返还钱款。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甲男、乙女“恋爱”期间,甲男为学生且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半年多时间内通过支付宝向乙女转账百万余元,该转账行为及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一般常人水平,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甲男的转账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属无效。甲男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乙女返还相关款项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返还的金额,法院考虑到甲男、乙女确实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存在合理支出费用,结合双方恋爱时间,参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情判决乙女返还95万元。
一审判决后,乙女不服,提起上诉。经调解,乙女自愿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归还80万元,逾期不还按一审判决金额全额执行。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赠与”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的赠与数额与其年龄明显不相适应,根据《民法典》规定,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随着社会和网络的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网络购物、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打赏”主播行为普遍存在。法官提醒,如果购买产品、充值金额、“打赏”金额明显不符合其年龄、心智,监护人可以主张返还。
- 江苏
- 2021-12-02 18: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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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 17: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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