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韩笑 记者 刘国庆)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当天,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举行专题发布会并发布了三起人身保护令案例。
△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供图
女子被打,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子王某与赵某是夫妻,赵某最早是从2014年开始对王某第一次实施家暴。起因是赵某酒后欲与王某亲热过夫妻生活,王某有些抗拒,赵某转手就打了王某一耳光,导致王某耳朵创伤性鼓膜穿孔,住院治疗一周。
出院后,王某顾及家庭,且考虑赵某此前从未有过家暴行为,选择了原谅。此后,两人度过六七年的平静生活。
今年5、6月份开始,赵某又因欲过夫妻生活的事情与王某发生矛盾,打了王某耳光,还打她的肩膀、手臂等部位。双方发生了较大纠纷,王某报了警。警方查明,赵某的确用手打了王某脸上两下,但考虑王某无明显伤势,让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对赵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赵某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可是好景不长,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警告尚还热乎着呢,赵某又接二连三地因过夫妻生活等矛盾对王某大打出手。今年8月就发生了三起。这让王某感觉害怕起来,觉得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胁,通过网络搜索得知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经过审查,王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对赵某进行了告诫,并作出了禁止赵某对王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暴,要及时保存好证据
钟楼区法院行政庭(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刘霞介绍,该院自今年1月至今,共受理离婚案件424件,其中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提及家庭暴力或使用殴打、谩骂、恐吓等词语的案件共88件,占全部案件的20.75%,高达五分之一的比例足以说明家暴的常见性,社会应当给予广泛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身体暴力的多是男性针对女性,而在精神暴力事件中,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一方。但是目前社会关注度及当事人自诉的重点,都在身体暴力上。在前述的88件提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受害人为男性的13件,占比14.77%;女性的75件,占比85.23%;受害人年龄20-29岁的7人,占比7.9%;30-49岁的63人,占比71.58%;50-59岁的14人,占比15.9%;60岁及以上的1人,占比4.54%。同时经统计,与家暴相伴随的,往往是施害方有赌博、酗酒的行为。还有导致家暴的另一个占比较大的成因是婚外情。
刘霞表示,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与控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强调一般夫妻纠纷与家暴的区别,一方面是希望正在或潜在的受害者能意识到自己的处境,另一方面是呼吁夫妻之间有小问题多沟通妥善解决,不要上纲上线激化矛盾。
今年以来,钟楼法院共受理了三起人身保护令案件,申请人均系年龄为四十至五十岁之间的女性,都在一年之内遭受过配偶三次或以上的身体损害,所针对的加害行为均为身体暴力行为。在当前社会实际中,由于生理、收入、社会地位等多种差异,女性仍为婚姻关系中常见的遭受暴力的一方。当然也有少数为男性受害者的。无论女性和男性,在遭受侵害时都要勇于发声和求助,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
许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考虑到孩子及家庭的稳定性没有及时保留相关家庭暴力的证据,事后再想收集取证极为困难,最终因证据不足导致家庭暴力的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因此及时取证并向正确的部门、机构进行求助极为重要。受害人可以收集受伤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作为证据。
前述88件在起诉书中提及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离婚案件,最终在裁判文书中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裁判离婚的案件仅3件,占已结案件数量的1%不到。最终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以及前述法院受理的人身保护令案件,原告都提交了《常州市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医院证明等证据材料。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际,受害人应当及时固定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只有当问题被广泛、公开地讨论,家暴才能得到解决,我们才有可能在未来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刘霞表示,希望社会公众知道,家暴不是家务事,它受法律的管辖,更希望所有的受害者勇于站出来发声,用法律保护自己。(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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