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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设计方案找其他公司装修,男子被判付设计费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广楠 记者 严君臣)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不少装修公司都会给客户提供从设计到装修的“一条龙”服务。但当业主同意装修公司的设计方案因装修方式产生了分歧,那此时的设计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11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顾某因要装修房屋,找到甲装修公司商谈房屋装修事宜。甲公司明确告知顾某其是做包工包料包设计的(注释:包工包料是指业主委托家庭装修公司从设计、购料到施工提供“一条龙”服务),后双方确立合作意向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在随后的两个月的时间里,双方就案涉房屋装修设计进行多次沟通,甲公司根据顾某的构想对设计图进行了多次修改。期间,顾某多次向甲公司表示,设计图先全部弄好,没有问题的话,就可以按图施工了。

当房屋设计平面布置图实际交付给顾某后,顾某对设计方案予以认可,但要求甲公司以包清工方式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甲公司不同意,后顾某另找他人以包清工方式(注释:包清工意思是指装修户自己购买材料,找装修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案涉房屋设计平面布置图系甲公司委托案外人制作,甲公司为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故起诉要求顾某支付设计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与甲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关于房屋装饰装修是有一定合意的。甲公司的目的是与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为顾某的房屋进行包工包料装修。顾某在明知甲公司目的情况下让其进行装修设计,而甲公司也根据顾某的构想委托他人制图、并进行多次修改,为此付出了时间、金钱、人情成本。顾某在取得相应图纸后却向甲公司提出包清工的合作方式,最终导致双方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顾某又委托他人以包清工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不难看出,顾某始终以订立包清工装修合同为目的,但其故意隐瞒真实意思表示,其未在一开始或出图之前向甲公司提出包清工的合作方式,反而在拿到图纸之后提出上述意向,造成了甲公司信赖利益损失。

顾某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就已完成交付的设计图向顾某主张设计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信赖进行保护,同时也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活动准备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全,否则,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生活中,存在客户以找装修公司装修为由骗取装修公司设计方案的情况,亦存在装修公司以低价哄骗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后增加装修项目来增加费用的情况,上述情况均有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违法,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应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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