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国婧 王敏 记者 张晓培)徐州一对情侣恋爱时共同买房用作婚房,可是,当恋爱止步于婚姻,这套共同买的房子该怎么分?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典型案例。
昔日恋人共同借款,以女方名义买房
王某(男)与周某(女)原本是一对恋人。2015年2月,二人决定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作婚房,房屋总价款79万元。因王某、周某并无存款,房屋首付款24万元由女方父母出借给其二人。
为此,王某、周某、周某父母三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男方父母向两个年轻人出借3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及装修款。男方父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情侣双方对房产各占50%的份额;因男方王某无法申请贷款,故产权登记仅写女方周某名字,如将来可以添加王某名字,另行处理;如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共同生活,可以出售房产,售房款先用于偿还男方父母借款,剩余款项二人平均分配。同日,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
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份额
2019年2月,王某与周某因感情破裂分手,未能登记结婚。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分歧,多次沟通未果后,王某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双方共有,并分割房屋份额的50%。
王某认为,涉案房产虽以周某一人名义贷款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是双方共同购买,他一直按月偿还银行贷款,房屋应为双方共同所有,且基于协议约定,其应享有50%的份额。
女方周某则表示,2015年2月的《协议书》是以双方登记结婚为目的签订,现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未生效,王某没有理由要求分割房屋50%的份额。此外,购房时,王某并没有实际出资,《房屋买卖合同》由其个人与开发商签订,且房产已于2020年5月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与王某无关。
法院判决:男方对房屋享有20%的份额
法院认为,《协议书》是周某父母以周某与王某结婚为目的而签订,现周某与王某并未结婚。综合考虑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首付款来源、贷款办理、偿还情况,以及王某、周某已不具备共同生活的客观实际,王某、周某对房屋所占比例应以双方对房屋取得实际支付的对价为基础进行评判。
首先,房屋首付款约占房屋总价的30%,系王某与周某共同向周某父母所借,基于首付款出资考量,王某应对房屋首付款所占比例享有部分份额。其次,房屋贷款由周某办理并偿还,但王某也向周某转账5万余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综上,基于房屋首付款来源、所占比例,以及王某曾经偿还房贷以及双方交往的现实情况,法院确认王某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为20%。
法官提醒:情侣共同买房须谨慎
情侣为将来结婚做准备,在婚前共同买房的现象很常见,然而两人一旦分手,对于房产的分割难免产生争议。情侣关系有别于有法律规范保障的夫妻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照一般共有来认定。在确定共有物的分割比例时,双方对房产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未作约定的,一般从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方面进行考量。情侣在结婚之前,一定要谨慎考虑共同买房事宜,若确实决定要购房,最好同时拟好购房出资协议,留好出资证明,如此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所依据。
- 江苏
- 2021-11-22 13: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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