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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逆行上高速被撞身亡,家属向高速管理方索赔60万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庄剑翔)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2020年,扬州某高速公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上了一辆迎面逆行的电动车,电动车车主刘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刘某的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未承担相应的管理与提醒责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承担责任,遂驳回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 庭审现场

电动车逆行上高速被撞身亡,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

2020年3月,此时的高速公路免费放行。一天清晨5点左右,轿车车主王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高速公路扬州某段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电动车直直地向着自己的方位驶来,双方驾驶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还是发生碰撞,电动车车主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调查后发现,事发前几分钟,刘某驾驶电动车通过了出口处的岗亭,并逆行驶入高速公路。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认定死者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之后,刘某的亲属就刘某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确认刘某的损失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

但随后,刘某的亲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剩余的损失60余万元。

“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期间,你们更应该严加管理,但在高速出口处竟无人值守。当时,如果有一个人能够给予提醒,我父亲也不至于误入高速。”刘某的儿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他坚称父亲是因为看错路口才误入了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方对此却不认同:“入口处有人值守,值守人员除了发放高速卡,还负责超限管理,出口处没人是因为在高速免费期间栏杆常抬,无值守的必要,但其他功能都是正常运转的。”

高速公路管理方介绍,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有一个站前广场,广场灯是常亮的,出口处也设置有多个明显的禁行标志,所以对于刘某“误入”高速公路的说法并不认可。

高速公路管理方无责,法院驳回上诉

该案系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经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法人单位,对实际进入其服务场所人员的安全保证义务是一种依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并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

该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公路驾驶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民一般常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着道路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出口车道保持抬杠状态,实现快速放行通行车辆,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要求。而且事发路段设置有“禁止农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上高速”的警示牌,收费站出站口广场灯光常亮,上方有醒目禁行的警示灯,足以对正常人起到安全警示和防范作用。

事发当日,涉案路段收费站入口处安排有专人值班,高速公路管理方已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存有疏于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案涉事故高速公路管理方无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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