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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正义与发达国家历史欠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正在埃及滨海城市沙姆沙伊赫举行。本次大会首次将气候赔偿问题列入正式议程,同意讨论发达国家是否应该对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不发达国家进行补偿。

  COP27是在今年极端天气频发的背景下举行的,让缔约方在采取更加紧急且力度更大的行动上感受到从未有过的紧迫性。在以“共同实施”为主题的本次大会上,大会主席国埃及强调关注与非洲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最为利益攸关的气候问题,而核心将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却并未充分履行的气候融资,以及调动资金用于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和补偿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与损害,因此本次大会也被称为“气候落实峰会”。会议所讨论的是各方持久关注的问题,也是涉及全球气候治理最为根本的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即谁应为这些极端天气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谁将为此埋单。这将再次引发对发达国家历史责任问题的争论与各方的博弈。

  从历史来看,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但由此带来的大部分损失损害却要发展中国家来承担,这就产生了严重的气候不公平。从1850年到2020年,化石燃料的燃烧导致二氧化碳的累积排放量为1.69万亿吨。其中,美国约占24.6%,为4170亿吨,远高于其国家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比例,2021年这一数值约为4.2%。同样,高收入国家(包括美国、欧洲、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二氧化碳累积排放量合计约占58.7%。相比之下,巴基斯坦在1850年至2020年期间大约只贡献了52亿吨二氧化碳——大致相当于美国每年的排放量。因此,它的历史责任份额约为0.3%——远低于其在全球人口中的份额(2.9%),但它却要承担几倍于此的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害负担。虽然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强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责任,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尽管因没有得到全体公约缔约方的接受而没有法律效力)更是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每年调动1000亿美元的资金目标,但是发达国家迄今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责任,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以及因气候变化而导致的损失损害补偿没有完全落实。

  随着与气候有关的损失迅速增加,全球对气候正义的需求只会增长。全球气候正义涉及现有碳排放空间的分配、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本分担、气候变化后果的生态补偿与全球范围内的财富分配与再分配等问题(比如资金援助与技术转让等),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向度: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脆弱性以及减缓成本问题。而且,随着气候破坏的增加,对大规模、昂贵的投资(包括大规模重新造林、防洪基础设施、淡水储存等)的需求也在增加,以使社会更好抵御洪水、干旱、野火、高强度台风等灾害。所有这些都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排放空间、资金援助、损失损害的补偿等问题上的争论与利益博弈。从根本上说,在维护全球气候正义,减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更加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损失与损害的同时,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实现低碳转型,以最终实现所有国家的气候安全,是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最为核心的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虽然已经达成整整30年,但其基本原则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其确立的治理目标仍然遥不可及。2015年12月份达成的《巴黎协定》明确了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人为排放与清除之间的平衡。为此,2015年以来,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来落实《巴黎协定》,推动缔约方提升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力度。但迄今为止,国际社会采取的行动距离治理目标所要求的减排力度还有很大的差距,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11月3日发布的《排放差距报告2022》指出,预计到本世纪末,全球气温将上升2.8℃,基于各国当前政策,无条件和有条件的国家自主贡献在2030年将全球排放量分别减少5%和10%。为了实现采取最低成本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的目标,到2030年,排放量必须比现行政策下的排放量减少45%,全球向低排放经济转型,预计每年至少需要4万亿美元至6万亿美元的投资。自从2019年以来,很多国家提出了碳中和(净零排放)的目标,但这些承诺只可能使全球温度降低0.5℃,而且这些承诺仍然模棱两可,受许多其他情况影响可能被推迟,并且没有纳入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无疑将会继续增加,将会使更多的国家遭受更大的损失,更加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将会比发达国家受到的损失更大。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言,2030年发展中国家的适应需求将飙升至每年3400亿美元之多。然而,目前的支持还不到这个数额的十分之一,但代价却是由最脆弱的人群承受,这是不可接受的。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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