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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什么是全国统一大市场

《意见》公布后,有不少人士产生了如下困惑:统一市场是不是那种在大数据支撑下,以国家统一计划管理或主导的市场,是不是市场中的一切事务都要由中央政府来进行管理和决策?这种理解是完全误读了统一市场的概念,更谈不上对《意见》重要价值的深入把握。

“统一市场”的英语名称是integrated market,欧盟、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统一市场或一体化市场,用的都是这个词,都是指由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制或者主要机制的一种经济体系。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由市场主体根据竞争性价格信号进行分散决策、同时便于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大市场。按照《意见》的提法,这里的“统一”,指的是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则和执行上的统一,所谓统一大市场,是指在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的基础上,由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无歧视、公平竞争的大市场。这是对统一大市场这个范畴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解。很明显,如果政策、规则、执行都不统一,市场何来公平和正义?营商环境怎么能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另外,政府在政策、规则、执行等方面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正是其弥补市场外部性的主要职能,体现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

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国际大循环的关系

有人提出,提倡搞全国统一大市场或建设国内强大市场,是不是对外循环就不重要了?其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为了助力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新一轮高水平开放,促进基于内需的经济全球化。建设这个统一大市场,必然涉及对外开放、参与外循环、进入国际市场、嵌入全球产品内分工等问题。

《意见》依据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提出了立足内需、畅通循环的谋划。过去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主要立足于外需,采取的是出口导向战略,以外循环带动内循环。在当时,中国主要是加工制造出口平台,国内市场是不是统一大市场对于扩大出口并不是十分重要。但是,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战略目标的提出,使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而重要的问题,因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内统一大市场,有助于我们以庞大的内需市场引领和推动外循环,积聚资源培育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总之,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世界经济增长,进而增强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影响力,提升国际经济治理话语权。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实践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障碍来自纵横两个维度。横向维度,一是来自地方政府,因为他们可以行使分割市场的行政垄断行为;二是来自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企业。纵向维度,主要是一些政府部门如果实施有违竞争政策的条例、规定、措施等,可能对统一大市场产生分割效应。

此次《意见》的公布,就是要求深化改革,提出的基本原则是从完善市场的基础制度做起,立破并举。所谓“破”,就是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如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和做法等。所谓“立”,就是建设统一市场的基础制度、高标准联通的市场设施、统一的商品与服务市场、公平监管体系,以及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这些制度的落实、落地和落细,需要进行实质性的政府职能改革。从中长期来看,重点在于改革和优化地方政府职能,以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为目标,淡化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速目标,消除市场分割、地区封锁和利益藩篱。为此,必须进行包括政绩评价考核体系、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重新划分、机构设置和优化等在内的一系列的系统性配套性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竞争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之一,是中国体制优势的体现。利用政策优惠和各种补贴来吸引投资是地方政府获取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应该看到,这些手段在强化地方政府发展主体地位、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巨大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债务风险加大、产能过剩、发展粗放等副作用。尤其是,原本应该是一体化的大市场,出现了一些政策“洼地”,不仅庞大国内市场的优势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没有得以充分发挥,而且企业面对的竞争环境也不能完全均等。如果按照《意见》所提出的那样,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强化统一的基础制度、建设高标准联通的市场设施、形成统一的商品与服务市场、进行公平监管、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各地竞争政策的条件将趋于均等,地方政府间的增长竞争也会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竞争。从这个意义上看,《意见》将重塑中国经济基本格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政策红利。

把握好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依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中央政府必然要实施中央主导性产业政策。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中央主导性产业政策实施的前提,也是它实施的结果。在实施中央主导性产业政策的条件下,产业内所有企业的竞争条件是平等的,但由于不同产业的企业在竞争条件方面存在重要差别,由此会诱导或推动资源在产业间进行转移,进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地方政府的经济功能在放权让利改革中不断做大,从而产业政策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这种各地相互竞争的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会导致出现市场分割现象,如竞相比拼政策优惠。未来在中央主导性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地方政府运用优惠政策的空间将受到一定抑制,但是其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市场公共品、执行竞争政策和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等方面的动力会增强。如《意见》提出,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各地政府推进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将有助于形成区域统一大市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域间开放最终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政策是什么样的关系?其实,通览《意见》全文,从头至尾就是一份确立竞争政策在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的宣言书,表明中国将以更加健全的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起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同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的实施方式。众所周知,产业政策讲究效率、追求经济增长,而竞争政策追求公平、讲究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的最基本规则。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要求我们以公平竞争来纠偏经济失衡。只有坚持在政策、规则和执行上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才能做到优胜劣汰、鼓励先进,不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作者:刘志彪,系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1ZDA00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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