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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门口”的生活服务更优质

让“家门口”的生活服务更优质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

  光明日报记者 刘坤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何要制定《意见》?生活性服务业的主要范畴和领域是什么?怎样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我国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该负责人说,生活性服务业涵盖绝大部分政府承担全部或部分供给责任的公共服务内容,同时也包括完全由市场供给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居民消费、保障等相关服务;既有全体人民均等享有的免费服务,也有广大群众共需共享的普惠服务,还有居民自我消费享受的个性服务。

  近年来,我国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但也存在有效供给不足、便利共享不够、质量标准不高、人才支撑不强、政策落地不到位等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围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从9个方面提出了30条任务措施,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是各地各部门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以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为代表的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众多,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该负责人说,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扩大供给、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特别是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生活性服务,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格局,有利于有效扩大内需,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相互促进。

  该负责人表示,服务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也是吸纳就业最多的产业。生活性服务业是承载服务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生活性服务业吸纳就业容量大、弹性高、方式活,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协调性不断加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将挖掘和释放就业潜力,面向城乡基层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实现高质量就业。

  发展群众“家门口”生活服务

  “聚焦群众期盼,回应群众关切,发展‘群众身边的生活性服务业’是制定出台《意见》的重要政策导向。”该负责人说,《意见》突出坚持模式创新和资源下沉,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基础性生活性服务业内涵,分层分类加强服务供给,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生活服务与社区便民服务三大类。

  《意见》提出,加强城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生活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强调大力发展社区服务等群众“家门口”的生活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辐射所有城乡社区,推动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推动大城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五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同时,激活社区服务功能,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完善城市生活服务网点布局、业态结构和服务功能,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

  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

  场地设施短缺是各类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痛点问题,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至关重要。

  该负责人介绍,为解决服务场地设施“租不到”“租不起”等难题,《意见》提出实施社区基础服务设施达标行动,结合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规划新建居住区,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基本服务设施面积条件达标监测评价。同时,面向薄弱环节,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软硬结合”,统筹考虑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配套支持。引导和支持各地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依法依规适当放宽用地和容积率限制,明确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支持大城市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服务。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该负责人说,将结合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工作要点。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探索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和多方参与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03日 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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