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工伤,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有人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自残,以达到敲诈用工单位的目的;二是有的用人单位对不是工伤的,但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单位不需要支付工伤待遇,与受伤者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资料,按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向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假工伤产生的原因
1、招聘人员不谨慎。由于招工难或其他原因,部分用工单位及工地负责人在招用人员时未把好招人关,一些建筑工地在招聘从业人员时都是草草了事,特别在工期短,用工人员较为紧缺的情况下更会放松警惕,对于自行上门要求工作的人只简单看一下身份证,根本谈不上去正规的劳务市场进行招聘,也谈不上要对方提供三证,再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律意识淡薄。用工单位及工地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虽说国家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怕麻烦而一拖再拖不了了之。建筑施工企业常以农民工流动性大等为理由,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高额赔偿金的诱惑。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实施,各地也在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制度。工伤保险理赔款数额的大幅度增加,使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在工伤保险理赔款上开始大做“文章”。伤者小则要求赔个万儿八千,多则狮子大开口要求十万甚至几十万。
4、法律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工伤保险条例》只对工伤鉴定、赔偿、处理等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利用工伤进行诈骗等没有明确的处惩罚措施。在我国《刑法》第266条中也只是指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利用工伤诈骗惩处的尺度却没有详尽的说明,这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量刑不一,给了犯罪分子空子可钻。
5、存在侥幸心理。某些用人单位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会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容易与非因工受伤的职工串通,假装其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对于这种情形,由于职工受伤情形属实,但是究竟在何时何地受伤,一旦单位与职工还有医疗机构相互串通提供假的首次门诊病历,则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也难以发现。
二、防范对策和建议
1、加大防范宣传力度。社保行政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工地通报此类犯罪手法,提高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尽量杜绝企业通过申报假工伤套取社保资金行为的发生。同时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刑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大宣传力度。
2、加强各部门的信息互通。社保行政部门要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联系互通,及时通报新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形成部门合力,有效开展打击与防范此类保险诈骗行为。
3、完善理赔审批机制。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方面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要严格实地调查和理赔审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和工伤人员,以及时发现疑点,堵塞漏洞。
4、严格审查工伤受理材料。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首先要严格把握受理关,对职工受伤的首期门诊病历等资料一定要仔细核查,必要条件下可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对涉及医疗费用和评残等级较高的职工,要深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并且要经常向单位宣传这方面的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量从源头上杜绝用人单位和职工联合申报假工伤案件的发生。(作者系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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