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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免单”,物业要求补缴?法院:物业费不用补了
开发商售房时承诺车位正式启用才开始交纳物业费,两年后新物业公司入住后要求业主补交启用前的物业费。业主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段时间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负担。5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业主不承担车位启用前的车位管理费。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美 古林 记者 严君臣)开发商售房时承诺车位正式启用才开始交纳物业费,两年后新物业公司入住后要求业主补交启用前的物业费。业主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段时间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负担。5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业主不承担车位启用前的车位管理费。


2017年10月9日,陈某向开发商南通某置业公司购买了南通市崇川区某小区两个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口头承诺两个停车位自陈某开始使用后交纳物业管理费,如果不使用则不用交费,偶尔停车可按临时停车费按时收费。2018年年底,该小区交付后,物业公司一直按照开发商的承诺收费,陈某未使用车位也一直未缴费。


2019年9月14日,开发商通过招标的方式重新聘请新的物业公司。2019年11月1日新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开始物业服务。陈某在2020年8月3日、10月2日启用两个停车位,新的物业公司也从陈某开启日起收取其两个车位管理费。2021年6月20日新物业公司反悔,向陈某发送催缴通知书,要求陈某补缴物业公司入驻时至启用前的物业费。陈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段时间的物业费不应由自己负担。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物业合同系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共同协商而定,开发商销售车位时对业主关于车位物业费缴费时间从启用时启算,视为开发商口头承诺变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为关联公司,其在实际物业费的收取过程中秉承该承诺,视为其以实际行为认可该条款的变更。此时,该小区车位管理费经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协商后变更为从车位启用之日起算。


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之后重新通过招标的形式选任新的物业公司,新的物业公司在小区服务时车位管理服务费从启用时收取,实施一年半后新的物业公司反悔要求业主补交启用前的车位管理费,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前期物业合同关于车位管理费缴费时间已变更,现新的物业恢复到最初的合同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减轻了物业服务人责任,有失公平,对全体业主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不承担启用前的物业管理费。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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