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俊华 古林 记者 严君臣)九旬老人辛苦存下10万元养老钱,没想到因为存在儿子名下,被法院查封冻结了。为了保住老人的这笔钱,承办法官追根溯源,最终认定涉案10万元为被上诉人江老太太所有。“这一纸薄薄的判决书,帮我母亲保住了养老钱,谢谢法官!”3月16日,一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当事人江老太太的女儿代替母亲,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金建飞打来了感谢电话。
江老太太今年96岁,已过耄耋之年的她儿孙满堂,原本过着安宁幸福的老年生活。但是,2021年她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来的10万元养老钱,因为存在的儿子名下,被法院查封冻结了。
这10万元一旦被法院执行,自己的余生将失去保障,医药费、生活费从何而来?江老太太着急上火,急忙向海安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自己是这10万元的所有权人,并停止对该款项的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求。申请执行人小贷公司不服,上诉到南通中院。
小贷公司的上诉理由只有一点: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既然案涉10万元存在江老太太儿子名下,那钱就应该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为江老太太的儿子所有。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犯了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并非毫无道理。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议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卡。民事审判要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平衡利益,坚决同“和稀泥”的做法说不。但本案一边是九旬老人的养老救命钱,一边是法律的规定,法官又该如何裁断并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呢?
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钱虽然是种类物,但是如果案涉的10万元能够证明来源于案外人江老太太,且未与江老太太儿子的其他存款混同,那么案涉10万元从某种意义上就应该视为特定物。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条并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权利归属。”承办法官迅速理清了思路,重新仔细梳理了江老太太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从案涉10万元的取款时间、存款时间以及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等细节上,对案涉10万元进行了溯源,并向相关金融机构咨询了结构性存款的购买条件和要求。
于是,承办法官很快就查实,案涉10万元存款最初来源于江老太太的银行账户,该10万元存款自2019年4月11日从江老太太账户取出后,因江老太太不在现场,故江老太太的儿子便以自己的名义于同日将案涉10万元存入南京银行海安支行账户,并认购了个人结构性存款人民币产品。
同时,承办法官还进一步了解到,案涉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与江老太太原银行账户销户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案涉账户自开户至被海安法院查封冻结期间,账户上的10万元存款金额从未发生变动,也未与江老太太儿子名下的其他存款混同,故该10万元存款的权属。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应简单根据账户名认定,而应根据其原始来源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涉案10万元为被上诉人江老太太所有。
“该案的顺利审结,让我们进一步深刻认识到,法官办案不仅要依法,也要融情入理,做到情理法相融合,善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及百姓心中的情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南通中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金建飞表示,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面对日益信息化、智能化的金融产品,老年人常常无所适从,只能委托子女代为办理。我们的司法裁判时必须考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作出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有温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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