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家住南通如东的顾某不慎在家中滑倒,经医院检查后,系腰椎骨折。因其患有糖尿病,医院仅开具了两种药物保守治疗。但顾某家属将顾某多次转院,但最终拒绝了手术治疗。不久后顾某去世,家属认为最初开药的医院存在过失,起诉索赔40多万元。3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介绍,此前,顾某不慎在家中滑倒,五天后来到某医院就诊。经摄片检查后,顾某系腰椎骨折。因其常年患有糖尿病,医生便开了两种药物,用于保守治疗,并嘱咐其卧床休息,如有不适,立即门诊随诊。六天后,因为顾某病情加重,家属带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医院建议手术治疗,顾某家属考虑后表示拒绝,并要求出院。医院出院医嘱,嘱咐继续当地医院抗感染治疗。
顾某回家后不久,再次到原来的医院住院。此时距离医院首次开药,已经过去两个月时间,顾某却处于昏迷状态,还伴有器官衰竭等其他状况,最终治疗无效后病故。据顾某家属称,顾某在服药后第二天,便出现了血液不循环、无法正常行走的情况,因此仅服药三天。家属认为,顾某的死亡与最初服用医生开具的药物有因果关系,故将医院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476615.18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滑倒受伤后至医院处治疗,自医生开具药物至其死亡,前后间隔近两个月时间,且顾某先后就诊于不同医院,若确如家属所说,存在药物不良反应,且危及生命,在此后的多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会在询问治疗史时,知晓患者用药情况,并应能凭借专业知识作出判断。但多家医院的出院记录中,均未有相关记载,倒是在医嘱中明确需继续抗感染治疗,但家属并未遵从医嘱,导致顾某未得到及时医治。顾某家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医务人员开具药物的行为存在过错,更无法证明过错行为与顾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提出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镇永娟 冒瑶瑶
实习生 毛媛媛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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