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
近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探索了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更好推动江苏相关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时代的变迁赋予了江苏丰厚的文化积淀,大到一座城,小到一条街,都曾与时空对话,带着时光的烙印,诉说着历史的源远流长。目前,江苏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全国最多,拥有苏州古典园林、明孝陵、中国大运河3处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唯一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化多样性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共22条。要求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拓展至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实现城市与乡村、地上与地下、物质与非物质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范畴。老城、老街、传统村落,是一方水土的文化呈现,也是人的情感所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非要求一成不变或“冷冻式保存”,而要让其“活起来”,成为城乡特色标识和公众时代记忆,更好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不仅生动述说着过去,也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子孙后代。《决定》提出,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为进一步做好江苏历史文化传承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支撑,在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努力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人文胜迹总是满载历史,一墙一瓦都是文化,山水之中皆有故事。作为经济大省、文化大省的江苏,科学确定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因城施策,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正努力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让怀抱着岁月秘密的瑰宝 “火起来”,为建设美丽江苏、创造美好生活注入更深沉持久的动力。
历史文化遗产滋养着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的生活态度、价值取向和审美追求。在“保下来”的同时,如何让历史文化遗产“显出来”“亮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