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表示,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他分10笔借给亲戚李某合计43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分5次向他转账了16万元,用于清偿利息。但还有本金43万元和利息16万元没偿还。
李某的说法则与张某截然不同。庭审中,李某辩称,他从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而是张某向他借钱。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他借给张某共计56万元,张某分10笔还款本息合计43万元。通过双方转账时间和金额可以看出,他转账给张某在前,张某还款在后,所以是他向张某出借款项。张某举证的借款,实际上是张某向他的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张某与李某存在多笔相互转账。张某向李某转账合计63万元,李某向张某转账合计56万元。转账记录显示,双方的转账基本上是李某先向张某转账,当日或者隔一段时间后张某再向李某转账。
张某向李某转账合计63万元,张某主张转账系借款,但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转账系张某偿还之前借款及支付购酒款,在李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张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直接、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若发生借贷行为,应注意留存借贷证据,最好通过借条等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款项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