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江苏,有近300万退役军人。就业是最大的民心工程,是退役军人的核心关切。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那哪些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就业帮扶?《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帮扶举措?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标准范围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意见》中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意见》明确了6方面的举措。强化择业引导,通过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定就业预期,选择适合岗位及时就业。同时,加强岗位推荐。发挥各职能部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作用,加大荐岗力度,提供就业服务。
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灵活经营活动,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提供精准就业帮扶。
此外,还要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在技能培训方面,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