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举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通过“刷脸”帮助转移赃款案和开设网店、通过虚假交易非法结算案备受关注。
【“刷脸”转移赃款155万元 主犯被判三年八个月】
经查,2021年8至9月间,被告人朱某洋在明知社交软件好友“S”等人所转移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他本人的手机、银行卡及网银密码提供给对方,并在现场通过刷脸来帮助转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丽媛说:“被告在接受上游犯罪的信息之后,将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同时,按照上游犯罪的指令飞到另外地点,在上游其他人员的看守之下提供刷脸转账。”
经查,短短2个月内,朱某洋参与转移资金76起、转移金额155万多元。今年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非法结算1280万元赃款 四名“网店店主”获刑】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等四人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佣金仍在某电商网购平台注册商铺共计48家,并通过虚假交易为上家非法结算资金高达1280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吴志坚说:“骗来的钱被用来支付虚假订单,钱则进入被告人控制的账户。被告人将钱给到上游诈骗人员手上,他自己的佣金也给对方。通过这种方式,以虚假交易帮助诈骗分子走账。”
4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获刑1年到6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提醒:切莫因贪图小利 成为犯罪“帮凶”】
法院提醒社会大众,应提升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帮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丽媛说:“第一,老百姓首先要合法使用账户,不能轻易出售账户;第二个,如果知道转移的钱款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定不要再提供账户。在明知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你转移钱构成了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知道对方是电信诈骗仍在参与,就构成诈骗罪。”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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