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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泵车车臂突然断裂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一辆混凝土泵车的车臂突然断裂,不慎将附近的一名工人砸伤致死,泵车所有方积极与死者家属方协商,赔偿了损失。当泵车所有方想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泵车在事故发生前就已损坏、赔偿款项应属于工伤赔偿等理由拒赔。最终,该案经过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败了诉,被判赔100万元。

2022年6月12日,淮安市渔沟镇某工地里,一辆混凝土泵车的臂架突然断裂,砸中了正在附近作业的工人朱某。被送往医院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为混凝土泵车的所有者,某运输公司赔偿了朱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150多万元。随后,某运输公司将混凝土泵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起诉至淮阴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赔偿款和车辆维修费用,朱某家属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帮助某运输公司要求理赔。

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在庭审时辩称,该案是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以及安监报告,证明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该案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各方责任。此外,朱某应属于工伤死亡,某运输公司赔付的款项应当为工伤死亡款项,不得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还表示,涉案泵车于同年6月11日进行了报案,证明当时某运输公司已经知道车辆有损坏,仍然在第二天继续作业,导致车臂掉落发生伤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涉案泵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时泵车臂断裂造成他人损害,属于安全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因而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其情形属于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某运输公司已经对朱某家属进行了赔偿,有权代位向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主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

对于涉案安全事故,法院认为,有关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某运输公司与朱某家属自行协商,由某运输公司负全部责任。综合事故发生过程,某运输公司在涉案泵车有损坏的情况下仍进行作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朱某有一定的安全防范责任,也不会超过20%。所以,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100万元。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称某运输公司是进行工伤赔偿,不应再主张侵权赔偿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泵车自身损失,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可另案主张。

最终,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赔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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