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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更严格的消防管理

现代快报讯(记者 卢河燕)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上听取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84条,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模式等。如,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堆放物品。

△会议现场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

《条例(修订草案)》全面系统规定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在政府部门责任上,根据中央机构改革要求明确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工作职责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在基层,为整合消防管理力量,明确了居(村)委会在确定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特殊人群消防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职责,还探索列入了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条款。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强化。除安全投入、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方面责任外,《条例(修订草案)》专门明确特定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的建筑,管理单位应当标示燃烧性能和防火要求,并鼓励更改为不燃、难燃材料。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研制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等情形,《条例(修订草案)》也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研制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应当注明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和紧急处置措施。

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堆放物品。 

△会议现场

人防、技防、物防,提升既有建筑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消防审验管理是消防安全监管的源头和基础,既要做到便民利企,又能确保安全。”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邓立刚表示,修订草案既考虑安全底线,又兼顾现实需求,作了细化和补充。

其中,消防审查、验收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的衔接得到加强,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适当优化程序和要求。

在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的安全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专门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对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明确市县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防火保障方案作为管理的依据。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作出一系列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此,《条例(修订草案)》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如,完善“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同时,列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相关条款,明确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构建消防安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

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消防救援队伍在救援能力、装备、保障、机制等方面还有不足,应对“全灾种”和巨灾大难、多灾并发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面临考验。

《条例(修订草案)》从应急救援机制、现代化特种装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系列具体规定。规定119与120联动等创新机制,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要求将通用航空单位纳入所在地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其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日常训练,并安排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和岗位等级任期制度,其工资待遇应当与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目前,全省13支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建设已圆满完成,且均完成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荣誉体系建设上,《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对其家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照顾和帮助;在落实保障机制上,通过立法方式固化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我省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政策事项的要求,建立符合省情实际的消防救援职业保障机制。

在消防救援技术上,规定水域、山岳、森林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综合体、石化企业、储能电站、大跨度建筑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

(图片来源:吴胜 曹伟/摄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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