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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致使楼下行人被砸身亡,受害人家属可以向谁追责?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益)近日,江西九江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名行人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后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当地的调查,水泥块来自一栋居民楼意外脱落的外墙。高空坠物、抛物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根据统计,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共计审结涉及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3成导致了人员伤亡。像这类外墙坠落伤人的,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九江这起悲剧中,从公共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事发时两名女子正常行走在人行道上,旁边的楼房沿街开设了门面房,来往行人众多。一块水泥块从高空坠落,砸中了其中一名女子,女子随即倒地,而水泥块也碎成了几块。事发瞬间,还有两位老人与她们擦肩而过,两人前后都有路人正在经过。

根据事发地所在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兴街道办事处发布的情况说明,4月25日11:10分,行人在经过事发路段时,被从上方六楼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周围群众报警后,派出所和120同时赶到现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街道的相关负责人赶往出事地点查看,认为这起事件属意外事故。而水泥块是从六楼一户无人居住的空房的外墙脱落的。

无人居住的房子,外立面的墙体,意外坠落……看起来无主的天降水泥块造成了这起意外的悲剧,那受害人家属可以向谁追责呢?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问题,《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原有的法律条文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民法典》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民法典》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高空抛物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南京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王兴宏认为,首先要找到房屋的产权单位,谁的产权谁是第一责任人。尽管从目前的通报来看,是无人居住的房屋,但是无主屋的可能性很小,从房产部门可以获知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这个人对房屋的安全负有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害理应承担。

如果小区聘请了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物业企业对建筑物进行保养维护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如果物业没有尽到义务、对房屋的安全进行检查、维修,那么物业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的专项如安全检查、建筑物保养维护,是物业管理的应该包含的内容。物业合同内的由物业企业履行,超过合同范围的比如需要利用维修资金进行中大修的由物业报给产权后进行修缮。如果物业企业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报给了产权人,但产权人怠慢没有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害由产权人承担。在这个过程中,物业应该设置安全警戒线。

阳台上摆放的花盆、室外悬挂的空调外机,这些都是明显有主人的,房屋外墙的主人是墙体对应的住户吗?王兴宏表示,根据《物权法》,专有产权部分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关起门来的部分,共有产权分部分共有和共同共有,前者像单元电梯,属于单元业主共有,后者如小区绿化道路等,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建筑物外墙,一般是本栋建筑的业主的共有产权,而不是某一户。

如果小区没有物业,外墙脱落,那么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高空坠物引起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要看具体位置和发生原因,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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