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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业主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勇 记者 顾元森)业主张女士好心为小区购置了一个滑梯,供儿童玩耍。一名女子经过滑梯时,踩到脚垫滑倒受伤,该女子将小区物业和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5月6日,江苏高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法院认定张女士不承担责任。

女业主买了滑梯放在小区,一女子滑倒受伤将女业主告上法庭

张女士是江苏江阴某小区的业主,因小区大厦内游乐设施较少,儿童缺乏游玩项目,张女士通过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愿意自费为小区购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免费游玩,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当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了张女士的提议,并表示会为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从网上购置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公共区域内。此后,儿童们经常会在滑梯上玩耍,滑梯区域的卫生等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摔倒。事后刘女士到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因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俩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虽然放置滑梯经过了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张女士方存在过错。而张女士则认为,她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的儿童玩得开心才购置滑梯,并不营利,不应由她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好心购买滑梯者不承担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该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脚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提醒,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应对刘女士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脚垫,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该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张女士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张女士12万元多元。同时,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诉息判,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法院为社会正能量“撑腰”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该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过错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该案中,张女士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不应该被司法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该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正名”,还张女士一个“清白”。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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