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南京 > 正文
父亲开车不小心撞死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赟)近日,河南周口发生了一件让人十分痛心的事,男子杜某在驾车时不小心撞死了自己的儿子。悲痛的杜某和妻子肖某处理了儿子的后事,之后肖某找到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直接拒绝了肖某。

保险公司认为,杜某和肖某是死者小杜的监护人,属于保险的权利人一方。但同时杜某又是事故的肇事者,肖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以及被保险人,属于侵权人一方。当权利人与侵权人混同时,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因此不能进行理赔。

对此,杜某肖某夫妻二人感到无法接受,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保险公司所说的权利人与侵权人身份混同就不能进行理赔的说法合理吗?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曼认为,保险公司所提出的,当权利人与侵权人混同时不能进行理赔其实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法律角度来说,人是不能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受益的。像此次事件中,杜某及肖某既是被保险的权利人一方,也是肇事的侵权人一方,相当于是自己向自己赔偿。在不能确定杜某是否是故意驾车伤人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其实是合理的。”同时,鲍曼指出,在保险的合同上一般会明确写出一些免责的条款,是否理赔以及理赔金额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具体分析。

鲍曼指出,在此次事件中,杜某作为驾驶人撞死儿子小杜,需要全部承担责任外,其作为监护人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但经过调查,杜某作为小杜的父亲,他并不是故意造成事故的发生。而且小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特征,也就不存在杜某故意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