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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司法拍卖悔拍要没收保证金?法院:这次例外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司法拍卖拍到心仪的好房,竞买人却想要回保证金,是什么原因让他放弃拍得的房子?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裁庭处理了这样一起特殊“悔拍”案,法官了解到竞买人的故事后,在扣除损失后给竞买人退还了保证金。

悔拍?原来是妻子突发重大疾病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被告常某某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咸某某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将案涉房产于2021年2月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该公告中第十条明确表示:“竞买人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管某某登记竞拍,并交付拍卖保证金15万元,最终管某某成功竞得该房屋。但拍卖成功后,管某某却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法院只能进行第二次重新拍卖,并没收管某某15万元保证金。

随后,管某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管某某这才说出自己的苦衷,原来拍卖成交后,他的妻子突发罕见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昂,他无力承担首付款和房贷,不得不放弃已竞得的房产。因此,他要求法院撤销告知书,并退还自己交纳的保证金。

保证金不退?他向南京中院申请复议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管某某以妻子重病,无法交纳相关竞拍款项为由悔拍,交纳的保证金应不予退还。据此,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管某某的异议请求。

管某某不服裁定,向南京中院申请复议。

南京中院:为救治妻子生命,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管某某妻子黄某确诊重症肌无力,后续治疗费用高昂。南京中院认为,首先,管某某竞得案涉房产后,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剩余价款,导致案涉房产司法处置的目的未能实现,构成悔拍。其次,悔拍行为既对司法秩序造成阻碍与挑战,影响执行标的及时变现,也有损当事人权益,应依法对悔拍行为进行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系对于悔拍行为的原则性处理规则,旨在惩戒不诚信和恶意竞拍行为人,并弥补恶意竞买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在具体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悔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等因素作出妥当处理,不宜一刀切地机械适用。

南京中院认为,黄某确诊重病这一突发情况导致管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安排发生了其参加竞拍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放弃购买已经竞得的案涉房产系为救治妻子生命,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如果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对于管某某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既加剧了当事人的现实经济困难,亦不符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最终法院根据管某某的悔拍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裁定由其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损失3.7万元,上述款项从15万元保证金中扣减后,退还管某某保证金11.3万元。

法官:司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如今司法拍卖已成为市民买车、买房、淘好物的另一种途径,但司法拍卖与普通商品买卖有很大的不同。”承办法官陈树年表示,参与司法拍卖后,悔拍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律法规对于悔拍行为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如保证金不予退还、补差价等,恶意悔拍、恶意抬价、扰乱拍卖秩序的人,则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是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对于主观并无悔拍恶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发生竞拍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造成损害后果并不严重的情形下,不能简单适用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司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司法的温度。

法官提醒,参与法拍一定要尽到审慎义务,充分了解法律政策,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大额开支一定要尽量对家庭财务做出合理计划与安排,切勿盲目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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