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鲁建春 记者 顾元森)“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将双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江苏南通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承担60%的责任,并适当减轻好意搭载者的责任,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适当减轻“好意同乘”者责任
2021年5月29日,秦某驾驶轿车行驶到海门一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何某沿辅道逆行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佘某、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庭审中,佘某辩称何某是其工友的家属,事故当天佘某好意搭载何某一同去买菜,并未收取车费,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门法院认定,何某无偿乘坐佘某驾驶的电动车在事故中受伤,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案案情,对于何某在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判决由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本质就是助人为乐,发扬互帮互助的友好社会风尚。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情谊行为并不能当然排除侵权责任,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搭乘人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仍应履行好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搭乘人,不能因为无偿而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驾驶员有过错的应对搭乘者承担赔偿责任,搭乘者本身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
南京“好意同乘”第一案双方达成和解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一名男子曾开车载同事出游,结果发生意外,造成3人身亡。事后,双方家属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该案曾被称为民法典施行后南京“好意同乘”第一案。
据了解,2019年夏天,50多岁的江某与同事相约自驾去安徽游玩,他开的是自己新买的越野车,当时车上共有4人。他们在安徽吃过午饭后,江某正准备按照同事刘某的建议前往下一个地点,不料在路上发生意外,越野车坠入路边水库,江某、刘某等3人身亡,车上仅1人生还。由于江某没有购买相应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对此意外赔偿。
2020年,刘某的家属来到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0万元。江某家属在第一次庭审时表示,他们愿意支付一定的补偿,但刘某家属的索赔金额过高。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生效,法律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1年1月4日,该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将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向双方进行了释明。刘某家属同意按照规定降低赔偿金额,江某家属也认可对方新提出的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结案。
法官提醒,虽然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在部分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注意行车安全。而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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