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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是为了帮朋友骗妻子?男子反被朋友告上法庭索要50万元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张某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在借条到期后,因为没有及时还钱,被李某告上法庭。对此,张某声称自己并没有向李某借钱,出具借条只是为了帮李某欺骗妻子才做出的行为。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张50万元的借条,两朋友闹上法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张某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1月归还。后来,李某按张某的指示,汇款50万元到张某指定的第三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一直未能还款,于是李某起诉至法院。
    张某对此辩称,他和李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自己并没有向李某借款。李某转账到王某账户的50万元,是李某给某公司的投资款,而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还提出,之所以自己向李某出具借条,是为了配合李某,让李某好向妻子交待钱款用途。 
    借条是用来骗人的?法官:如此儿戏
    那么,李某向张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汇款5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呢?
    承办法官祝剑泰表示,本案中,张某辩称李某所汇50万元为投资款,第三人也陈述该笔款项是投资款,但李某对此予以否认。从张某举证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之间应存在某种业务合作关系,但究竟合作何种业务,该种业务与本案民间借贷是否存在关联等,张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而李某举证的借条、还款计划、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业务回单、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则清楚载明张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张某一直承诺向李某还款,只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偿还,以致引发诉讼。”祝剑泰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曾向李某两次出具借条、还款计划,是为李某欺骗他的妻子所需,后来的多次微信聊天以及手机通话也是为配合李某欺骗妻子。对于这些说辞,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祝剑泰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儿戏两次向李某出具借条,在微信聊天中或手机通话过程中多次向李某承诺还款,并不符合常理,难以采信。
    法官提醒:谨慎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与张某存在5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借条、还款计划、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业务回单、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为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李某已向张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转账50万元,交付了相应的款项,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张某未按时向李某偿还相应的款项,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50万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还款计划等证据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直接、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每个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对于借条应当谨慎出具,妥善保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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