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张先生在小区买了固定停车位,但停车时总会生气,不是因为他车技不好,而是因为隔壁车位的女邻居明明买的小车位却停放了超长的车辆,他们为此闹上法庭。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小区停车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先生是案涉小区地下车库 1 号标准车位产权人,车位建筑面积 13.34 平方米。被告李女士、赵女士分别是 2、3 号微型车位产权人,车位建筑面积 9.23 平方米。
张先生认为,李女士、赵女士购买的是微型车位,却停放超长车辆,车身超过车位线,导致自己出行不便,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赵女士停止侵占公共道路,排除防害。
承办法官朱悦前往小区实地勘测,发现 1 号车位位于 2、3 号车位斜对面,2、3 号车位的限位器已被拆除,李女士、赵女士所停放的车辆在车尾部抵近墙面的情况下,两辆车的车头部分仍超出 2、3 号车位画线的专有面积且超过地下车库道路通行黄线。
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张先生提交的自驾车辆进入车位的视频显示其在 1 号车位停放车辆时既无超出专有面积也无其他违规之处,2、3 号车位所停车辆对其停放车辆有较大影响。李女士、赵女士在购买车位时明知其购买的是微型车位,应知晓该车位是难以停放超长车辆,在拆除车位的限位器后仍无法消除对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影响,因此被告李女士、赵女士应排除对原告张先生名下 1 号车位的妨害。
朱悦告诉记者,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 买车容易停车难 " 逐渐成为困扰很多人的难题,于是一些小区充分利用地下边角区域,设计了规格小于标准车位的微型车位。微型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标准和应用范围,如果影响到隔壁正常尺寸车位的车主,那就侵害了相邻权,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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