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还没完成房屋交接工作就让新租客住进去,这时房东发现屋子里有物品损坏,能不能让原来的租客赔偿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换租客没交接,房东租客起纠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刘某租了房东肖某位于南京某小区的房屋,双方签下合同,租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月租金 6000 元,押一付三。2021 年 10 月初,刘某有了别的安排,跟房东提出自己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然而房东不同意,双方协商出一个方法,如果房东找到新的租客承租此房屋,可与刘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021 年 12 月初,房东找到新租客,原、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成就。
于是,刘某约房东于 2021 年 12 月 5 日进行房屋交接,房东同意了但没有按照约定前来。3 天后,在没有完成房屋交接的情况下,房东允许新租客搬入房屋居住。2021 年 12 月 11 日,房东将房屋内损坏情况发给刘某要维修,刘某对此没有回复。
很快,双方就房屋剩余租金及押金退还问题产生争执,起诉至秦淮法院。
房东希望由原来的租客承担责任
刘某认为,房东应该退还剩余租金 4600 元、押金 6000 元。对此,房东只同意退还剩余租金 4600 元,不同意退还押金。他认为因为原告导致被告房屋内厨房和卫生间的下水道不通、淋浴头损坏、马桶盖损坏、卫生间橱柜损坏、开关面板损坏、门锁损坏,要求刘某赔偿维修费用。
庭审中,刘某称自己 11 月初就已搬离此房屋,房东没有跟他交接就安排新租客入住,所谓房屋的很多损坏不是刘某导致的,只愿承担马桶盖维修费 100 元、厨房下水道疏通费 180 元、大门换锁费 800 元。
经过法官释法及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肖某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退还原告刘某剩余租金 4600 元、剩余押金 4920 元,合计 9520 元。
法官:避免租房纷争,做好交接工作
承办法官周艳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 " 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房屋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则需对原告损坏其房屋设施的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仅能提供一些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是被告单方告知原告其房屋设施损坏情况,原告在微信及庭审中均未予承认。此时新租客已经入住,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损坏确由原告导致,根据证据规则,被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法官建议,房屋出租后如果交接不好可能会惹麻烦。房屋交接工作,不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也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确认房屋状态、划分责任主体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新老租客的交替过程中,与老租客确认房屋损坏责任主体,与新租客明确房屋交付状态,并同步做好证据留存,对保护各方权利,避免租房纷争,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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