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南京 > 正文
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判决撤销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蒋小云 陆婷婷 记者  顾元森)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后,伤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调解协议。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对一起这样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2020年3月,王某驾驶汽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额骨、左侧眼眶壁骨折,左侧额颞部头片血肿、脑震荡,经治疗后出院。8月,李某与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万多元。同年11月,李某又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并住院治疗。2021年4月,李某就其伤残程度向法院申请了诉前司法鉴定,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李某认为当初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当撤销,于是起诉到如东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李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李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案涉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如无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案中, 李某在签订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时,对自身伤情是否能构成伤残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最终导致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不幸受伤,应当待伤情治疗结束后,再处理赔偿事宜。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