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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这些案例写入“两高”报告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刘遥)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向大会报告工作。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女童热心助人致伤被判不担责、文身店为未成年人文身案等案例被写入“两高”工作报告。


女童热心帮助同班学员致伤,法院判不担责
最高法报告原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坚决维护共和国功勋的尊严。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未成年人季某某、丁某某报名参加兴化某舞蹈中心少儿中国舞蹈学习。2018年12月15日的课程内容为中国舞的基本功练习,19名学员(年龄在5周岁左右)分为三排站立,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丁某某、季某某站在第三排,季某某站在丁某某右侧。老师认为季某某等三人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当老师要求学员“起身”时,丁某某未能及时“起身”。季某某发现后走到丁某某身前,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丁某某随即表现出不适。当时,徐某老师正在第二排帮助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丁某某、季某某,并未察觉上述情况。


在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后不久,舞蹈课下课。当丁某某母亲走进教室,帮丁某某穿衣服时,丁某某哭泣。当晚,丁某某感觉下肢疼痛,后经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等。某舞蹈中心先后给付丁某某525000元。后来丁某某一方向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季某某及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兴化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判决:某舞蹈中心赔偿丁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77157.5元;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赔偿丁某某211484.7元。判决后,某舞蹈中心、季某甲、王某、季某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和丁某某均无民事行为能力,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该案法官在认真研究案件后认为,该案中,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小季和小丁同在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舞蹈中心在有19名学员的情况下,没有配备足够师资,也没有对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提供有效保护,更没有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因此,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延伸判后回访、救助帮扶等司法职能。专门为小丁申请司法救助,并多次上门看望受害人,了解其困难和问题,关心其后续生活和学习状况。此外,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作,减少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商业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民事赔偿能力。
给未成年人文身,侵权!
最高法报告原文:审理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短视频侵犯儿童个人信息等案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江苏省法院判决的第一案。
据了解,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顾客是未成年人。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还认为,章某仍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为防止再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企业污染环境主动投案并整改,江苏检方审查后作不起诉处理
最高检报告原文:2021年,检察机关进一步抓实在辽宁、江苏、广东等10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执法、行业监管联手,以严管体现厚爱。
据了解,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某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某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某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某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某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某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某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某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某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某公司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南四湖专案,江苏三级检察院协同办案119件
最高检报告原文:南四湖水域泽及鲁苏豫皖四省,因上下游、左右岸治理标准不一,多重污染交织。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调用四省检察官办案,助力地方政府携手治理,统一污水排放标准及保护区煤矿退出方案,清理固废垃圾,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养殖,历时十月初现一湖碧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4月,江苏省检察机关根据上级检察院部署,从全省调用办案骨干组成江苏专案分组,三级检察院协同办理公益诉讼案119件。泰州市检察院在全市统筹建立公益诉讼巡查队,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立案50余件。南通市检察院在如皋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成公益诉讼大数据集成系统,集中调度办理辖区环境资源案件。
此后,江苏检察机关采取制发检察建议、公开听证、联合办案等方式,督促和协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推动关停污染企业15家,拆除违章建筑47处,促进“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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