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2022年3月1日,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江苏高院发布了长江保护典型案例。男子捕获中华鲟被判刑、夏某某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在列。
男子捕获中华鲟后食用
2021年3月6日,李某某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尾。李某某辨认出这是中华鲟,但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某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之后烹饪食用。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约为192308元至375000元,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单桩框架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鲟在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系我国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作为长江洄游水生生物及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该案判决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保护、积极救助长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
5人非法捕捞江鱼均被判刑
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先后分别与俞某共谋,采用超声波仪器、电拖网、“刀鲚网”等工具在长江崇明、太仓水域段捕获鮰鱼、鲈鱼、刀鲚等共计2000公斤,由俞某负责销售。其中,夏某捕获鮰鱼、鲈鱼等渔获物共计约953公斤,价值共计人民币80015元;屠某某捕获鮰鱼、鲢鱼等渔获物共计约1200公斤,价值共计人民币35799元;俞某参与捕获上述渔获物共计约1470公斤,价值共计人民币92666元;宋某前、宋某林捕获刀鲚、鮰鱼等渔获物共计约714公斤,价值共计人民币113778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因五人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令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鉴定费共计41万余元。
该案被告人在长江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使用超声波、电拖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妨碍鮰鱼、刀鲚等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法院对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体现了严惩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的力度和决心。
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帮不法分子逃避处罚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毛某利用担任靖江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工程监管、提供信息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万元。在此期间,毛某明知朱某某等人利用改装的“三无”采砂船在靖江、如皋交界处长江水域非法采砂,仍向朱某某等人泄露值班巡查、专项整治行动等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造成6.6万余吨江砂被盗采的严重后果,涉案江砂价值315万余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毛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方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同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结合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数罪并罚,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该案是严惩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刑事案件。长江非法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航运和基础设施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而“保护伞”的放任、纵容,助长了不法行为,给打击盗采江砂违法犯罪活动增加了难度。坚持对盗采江砂违法犯罪“保护伞”依法严惩,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相关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同时也警醒相关人员筑牢廉政防线,依法规范履职,提升维护长江生态环境意识。
1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2900多公斤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15人明知国家关于长江禁渔期的规定,驾驶快艇、渔船,使用电鱼工具、地笼网、刺网(网孔小于6cm)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扬中段园博园附近水域(系长江扬中段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扬中段东新港至团结港等水域,非法捕捞刀鱼、鮰鱼、鲻鱼、鳊鱼、江虾等长江水产品,并售卖给刘某某等人。张某某等15人时分时合、交叉作案,共涉渔获物2900余公斤,案件价值共计30余万元。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所售水产品是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在其扬中市经营的水产店,出资13.6万元多次收购渔获物约710公斤,转卖获利约3万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长江干流水域非法捞捕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16名被告人所参与的次数、捕获渔获物的数量、涉案的数额、归案及退赔情况等,对其中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对2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其中对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戴某某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该案是公安部“长江禁渔2020”第二批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金额大、作案工具种类多、影响恶劣,捕捞地点位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法院坚持严惩捕、运、销“一条龙”地下产业链,对非法捕捞产生有效震慑作用。
- 南京
- 2022-03-01 12:06:41
- 南京
- 2022-03-01 12:06:05
- 南京
- 2022-03-01 11:03:38
- 南京
- 2022-03-01 1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