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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乘客见义勇为应当给予褒扬!抢控公交司机方向盘、车内性骚扰等被明令禁止

现代快报讯(记者 鹿伟 徐红艳)近年来,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殴打公交车司机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2022年1月14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当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有关情况。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省级层面制定的第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江苏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空白。针对公共交通工具内易发的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车内性骚扰、霸占专用座位等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条例》一一予以了回应。



【出台背景】

两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就查处了68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每天,我们都要乘坐地铁、公交,偶尔还要打个网约车,但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也屡见不鲜。

“随着江苏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供给侧改革,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也与日俱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缺乏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领域进行规制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散见零星的规定,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管理需求,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紧迫、非常重要。

《条例》的出台,也是对近年来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突出问题的积极回应。发布会上,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总队长陈玉峰列举了一组数据:2010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在公交车内的纵火、爆炸、劫持、抢夺行驶中车辆方向盘等刑事案件数十起,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20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就查处了68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84名;查获易燃易爆物品2.8万余件,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及警械器具985件(把)。

夏正芳表示,《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的难点、堵点,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关制度,着力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原则,始终把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作为最关键的着力点。三是体现江苏特色,提炼江苏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与做法、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注重解决当前现实难题,也着力于长期性制度建设。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乘客见义勇为应当给予褒扬,抢控公共交通方向盘等被明令禁止

公共交通是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其治安管理既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乘客等作为公共交通参与者,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到公共交通治安秩序,对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条例》一方面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列举和禁止。

比如,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实施危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创设了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条例》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给予褒扬激励,以弘扬社会正气。

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

不仅对乘客行为进行约束,对驾驶人员也划下了“红杠杠”。比如,《条例》规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对骂、互殴。”

此外,为保证公共交通驾驶安全,条例还明确,“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应当按照应急驾驶操作规范采取紧急制动或者其他避险措施,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

驾驶人员一旦上岗,肩上便担负着几十位甚至上百位乘客的安全。近年来,因驾乘人员身心异常导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往往较为严重和恶劣。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对公共交通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经营者要关注重要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发现存在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

【将网约车纳入治安管理】

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驾驶人员需与实际一致

网约车的快速发展为公众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网约车司机猥亵乘客、醉驾、抢劫乘客……近几年因网约车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也在增多。

《条例》一审时,就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网约车作为交通出行领域的一种新业态,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相比,在治安管理上有特殊的要求,建议增加部分条文,专门就网约车的治安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公共交通领域这一重要变化,最终出炉的《条例》对网约车的治安管理也予以了明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具备合法的营运资质、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

经营者不得违法收集、泄漏个人信息,应实施安全风险预警

公共交通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汇聚了大量的乘客个人信息、出行信息和交通工具轨迹等静态、动态基础数据。

陈玉峰表示,近年来,省外部分地方先后发生在全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网预车司机强奸、抢劫、杀人或乘客跳车致死等等重大恶性案事件后,一些公共交通经营者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车辆轨迹、人员信息等数据方面不够快速及时,对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共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等权益造成了一定阻碍。

为此,《条例》规定了公共交通经营者不仅应当向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开放数据、配合工作,而且还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这些要求均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衔接。

《条例》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入平台的订单和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并明确了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

(图片由陈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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