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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建设项目在南京可享减免优惠

现代快报讯(记者 杨晓冬)近日,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实际,联合出台《关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发改委获悉,军队、国防、保障性住房、社会民生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类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实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共分为四类:军队、国防、高新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公共租赁房),社会民生项目,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

养老机构先征后返,公益性质全额返还

军队、国防、高新工程项目免征配套费。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经省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高新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公共租赁房)免征配套费用。纳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其中,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配套费。

社会民生项目按公益性、经营性进行区分。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符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社会福利用地上,单独新建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配套费减免优惠,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全额返退,经营性养老机构按照 50% 返退。返退面积以民政部门备案的 " 服务设施面积 " 为依据,返退对象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缴费义务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同时,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米,且经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属于 " 信用承诺制 " 项目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也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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