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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诊断为孤独症,母亲拒绝支付抚养费被告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母亲离家外出打工,面对患孤独症的幼子,拒绝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没有离婚,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可以向一方主张抚养费吗?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内抚养费”纠纷。

儿子被诊断为孤独症,在外打工的母亲拒付抚养费

2018年李某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星。2020年小星因发育迟缓就诊,被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李某为此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而方某自2019年9月离家外出打工,之后没有照料过小星,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用,在小星被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后,李某向方某催要抚养费,但方某拒绝支付。双方因抚养费问题引发纠纷,于是起诉至法院。

李某表示,康复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改善小星的病情,李某为他报名参加了早教,每月需花费1480元。小星生病以后,李某为照顾小星,长期请假陪伴,收入骤减。请求法院判令方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对此,方某则表示,双方并没有离婚,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这么判,母亲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方某外出打工期间,小星一直随父亲李某生活,母亲方某未支付过小星的抚养费,也未尽抚养义务,小星的生活开支及医疗费用均由李某一人负担。小星要求母亲方某支付自2019年9月起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方某作为小星的母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结合小星目前的实际需要、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法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承办法官汪仁琴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虽然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抚养费是伴随着父母双方离婚提出的,但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也需要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最基本的生存权及受教育权等。

“婚内抚养费”既不是无条件地索要,也不是离婚前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父母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况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对孩子的支出也属于夫妻共同承担抚养义务。但如果一方离家后既不照顾子女,也不负担任何家庭支出(既包含为孩子支付教育、医疗、生活费用,也包含归还家庭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为孩子创造生活条件的家庭支出),家庭又明显无其他适宜的共同财产承担抚养费时,未成年人可以要求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用。

汪仁琴表示,本案中,小星是患孤独症谱系障碍的特殊群体,较之一般未成年人需要更多关怀。该案的裁判和及时执行,不仅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彰显出司法的人文关怀。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向社会传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观念与价值取向。(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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