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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新开工14.8万套(间)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童心 记者 张瑜 文/摄)12月27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刚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据悉,2022年江苏计划任务是新开工(筹集)14.8万套(间)、基本建成7.3万套(间)。



△发布会现场

“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

江苏省住建厅副厅长范信芳介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大量新市民涌向城市,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住房价格普遍偏高,新市民、青年人的承受能力普遍偏低,“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比较突出。今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此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就是希望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实施意见》明确“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作为江苏省人口净流入最多的两个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通过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到“十四五”末,全省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



△苏州某公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江苏各地已对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以及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进行了初步摸底调查,各地上报‘十四五’期间将新增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58万套(间),该发展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已正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省住建厅住房保障与住房改革处副处长黄清说,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从开工到竣工交付需要2-3年,为加快供应,《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黄清说,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将会加快江苏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促进“十四五”目标的实现。

江苏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新市民、青年人是指哪些人群呢?省住建厅保障与住房改革处处长唐宏彬说:“新市民主要是指非户籍常住人口,青年人主要是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对他们不设收入线门槛,主要考虑在本地无房。”根据《实施意见》,可采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地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国办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都明确,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料图

唐宏彬说,但具体低多少,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运营主体较多,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及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政府平台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租金标准的确定必须兼顾租户可承担和企业可持续两方面的因素,如果规定过低,市场主体不能盈利甚至亏损,将不会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但市场主体既然享受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其租金必须低于市场租金。”唐宏彬说。江苏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在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前提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全省不作统一规定。

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民用水电气等突破原有政策规定

在建设方式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要充分利用存量房屋改造,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产权所有人或单位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实施意见》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在土地、审批流程、补助资金、税费、金融、民用水电气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力度很大,含金量很高,特别是加大用地支持、民用水电气方面突破了原有的许多政策规定。据悉,《实施意见》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这些支持政策有利于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部分图片由省住建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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