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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男子诉至法院获赔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菲菲 记者 曹德伟)结婚十多年的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可丈夫却发现女儿怎么看怎么不像自己,一鉴定,竟然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近日,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审结了一起涉“欺诈性抚养”案件。


2010年4月,王某与郑某相识恋爱,于2011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201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王某自述,2020年发现郑某与异性有暧昧情形,郑某对此予以承认,考虑到孩子尚幼和家庭稳定,他选择原谅。


2021年3月,女儿小郑出生,因体貌特征与王某相差较大,2021年8月,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并非小郑生物学父亲。


2021年12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郑某赔偿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隐瞒女儿小郑与王某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因郑某隐瞒女儿小郑与王某无亲子关系的事实,致使王某实际抚养了他人子女,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侵权行为。王某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已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认定郑某应返还抚养费1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欺诈性抚养” 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他人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感受到伤害,名誉权也受到一定侵犯。女方的欺诈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准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婚姻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应保持相互忠诚、理解和尊重。与异性交往更应当注意度的把握,不要过度。“欺诈性抚养”属于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人物已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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