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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被撞伤,法援帮助讨回赔偿款
因为李某某系80岁老人,同时没有退休金,可以免于经济审查。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骏兴律师事务所张敏主任承办此案。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梁登新)80岁老人李某某推行三轮车与王某驾驶 面包车之间发生刮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在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目前遗留轻度智能减退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伤残。李某某损失共计83870.8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由王某赔偿,因王某不愿意赔偿,于是李某某到连云区法援中心申请援助。

因为李某某系80岁老人,同时没有退休金,可以免于经济审查。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骏兴律师事务所张敏主任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经与受援人及其家属交流了解、调查取证,发现情况对受援人颇为有利:一是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肇事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是受援人李某某就医时的医疗发票保全完成,且治疗费用均是在正规的治疗机构所产生的。但是,经查得知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其他车辆保险,执行时,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受援人的健康状况很糟糕,可能无法存活至法律程序全部走完。针对上述情形,受援律师多次与受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能否同意调解,但受害人及其家属不同意调解。鉴于受害人家属不同意调解,援助律师果断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立案后,援助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阐述受援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受援人71960元,王某赔偿受援人9528.64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援助律师继续延伸服务,帮助受援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经受援律师与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联系王某,最终被告二王某向受援人给付9528.64元。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害人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高龄老人。承办人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为受援人争取最大赔偿数额。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果,另一被告王某只支付了医疗费一万元的情况下,承办人出具相对证据,坚持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应付责任,最大化保障了受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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