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备受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刑事与民事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回应社会关切,表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这意味着即便存在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女性依然拥有自主的性权利,可以依法“说不”。婚姻或恋爱关系不豁免强奸罪,这是常识,但该案被告人席某某及其家人甚至不少公众都不清不楚。审判长明确表示,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但不可靠舆论炒作、侵犯他人隐私,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审判长最后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该案的审判如同给公众上了一堂“普法课”,引发对“性同意”话题的深入探讨。法律强调,“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那么性同意究竟有没有标准?不拒绝是不是就等于同意?拒绝了是不是仍会被曲解为欲拒还迎?这些传统观念中“羞于直面”的问题仍需多公开讨论,让更多人认识到“性同意”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从而进一步推广性教育和完善法律。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荼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