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女子小王在隆鼻手术后,发现鼻子偏歪,到医院查看病历,又发现《植入性医用器材知情同意书》上自己的签名是别人伪造的,小王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认为医院隐瞒产品信息并怠于告知说明的伪证行为具有不法性,应界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中的消极欺诈行为,经组织调解,医院一次性补偿小王8万元。
女子爱美,选择美容机构做隆鼻手术
小王对自己的鼻子不满意,于10年前做了隆鼻手术。近期,小王发现由于隆鼻时间较长,假体植入后的位置和效果不如以往,于是在咨询了多家美容机构后,选定了徐州某美容医院,准备对鼻子进行重新整形调整。
这家专业美容医院成立近20年,小王看中了该医院的名气和医生资质,在和医生充分沟通以后,小王签署了《鼻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根据同意书约定,小王将进行假体隆鼻术后修复术、耳软骨修鼻尖术、某品牌软骨支架搭建术和鼻小柱延长术。
术后不满意,查阅病历发现签名代签
手术还算顺利,因不是第一次做隆鼻手术了,小王对流程相对熟悉,静待拆线后镜子里完美的自己。终于到了可以拆开伤口的日子,小王满怀期待地来到镜子前,可等待她的不是惊喜,而是惊吓。做了手术的鼻子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点偏歪,虽经多日护理,左侧鼻腔一直疼痛不止。
气愤的小王到医院查阅病历,发现在《植入性医用器材知情同意书》上的不是自己的签字。小王在术前与医院约定植入假体为美国某知名品牌,但在手术中医院方并未向小王出示所用的假体包装、合法进货凭证等相关产品信息,无法证明小王鼻中所用的假体为之前约定的品牌产品。
小王认为,医院方故意隐瞒产品信息,且伪造签名,构成欺诈,协商不成后,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女子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庭中,被告某美容医院辩称,手术中使用的是约定的产品,不存在欺诈。小王认为,医院方在手术前伪造签名,且未提供任何植入性产品信息,构成欺诈,要求医院退还已经支付的美容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虽在医院的宣传活动中获悉了相应产品信息,但在术前该美容医院未征求小王对于植入医用器材的书面意见,未予产品名信息告知,小王无从知晓医疗美容产品的真实性,进而存有对于美容诊疗效果的合理怀疑。
被告医院未以书面形式披露医疗产品信息,且根据鉴定结果,植入性产品签名并非小王签字,这种隐瞒产品信息并怠于告知说明的伪证行为具有不法性,应界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中的消极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小王在被告某美容医院处主张退赔,于法有据,故对于小王诉请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医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医院一次性补偿小王8万元。
通讯员 杨洁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