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立山 记者 谢喜卓)近日,江苏省阜宁县的单某某、曹某某夫妻二人,因在制作卤菜过程中添加罂粟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阜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十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损失十二万余元,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2020年6月8日,曹某某在阜宁县阜城镇注册成立“曹老头卤菜店”,与妻子单某某一起从事猪头肉等卤制品生产、销售。2022年上半年,单某某、曹某某为让顾客“回味”,便在制作猪头肉等卤制品的过程中,将自己种植的罂粟果添加其中,招揽了很多回头客,销售货值12453.20元。
据了解,罂粟果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如果消费者吃了含有罂粟种子或者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的味觉感知有麻痹的作用,长期食用会使人产生成瘾性,对其具有一定的依赖。此外,罂粟种子或者罂粟壳中残存的生物碱,还会逐渐麻痹人体神经和器官,损害健康。
2022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阜宁县公安局立即开展刑事侦查,阜宁县检察院亦适时介入公益诉讼调查。在单某某、曹某某夫妻的作坊、销售点扣押了罂粟果、卤制品等相关实物。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曹某某销售的卤制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成分。
随后,单某某、曹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立案。
2023年3月30日,阜宁县检察院对单某某、曹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单某某、曹某某刑事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校对 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