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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谎言“价值”两万!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艳云 记者 严君臣)为了帮助他人达到诉讼目的,江苏如东一名男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然而,这样的谎言却让他付出了两万元的代价。9 月 5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如东法院对这名当事人处以罚款两万元,目前其已缴纳了这笔罚款。

徐海因养殖需要向林华承租虾池,后将虾池转租给王生,一段时间后,林华与王生二人直接达成了虾池租赁协议,把徐海 " 一脚踢开 ",三人为此发生争议,徐海将林华、王生诉至法院,要求林华退还租金、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徐海、王生发生争议,徐海拨除了王生的虾池水管,王生为帮助林华达到诉讼目的,多次陈述其未与林华订立租赁合同,也未向林华交纳租金。该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林华返还徐海租金、赔偿违约金。此后,王生又将徐海告上法院,要求徐海赔偿拔除虾池水管造成的损失,并提供了虾池租赁合同,经法院审查及多次询问,最终王生陈述其在此前的案件中进行了虚假陈述。

如东法院审查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当庭说假话或者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本案中,王生为达到自身诉讼目的,在法庭多次询问的情况下,仍不如实、完整的陈述案件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意图在于误导法庭,使案件审理偏离客观事实,其行为已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应当予以惩戒和警示教育,最终决定对王生处以罚款 20000 元。决定作出后,王生未提起复议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当事人如果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案件事实,就会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该原则,不得实施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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