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想乱罚款,可得掂量掂量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明确指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意见》的发布,为行政执法人员戴上了“紧箍”。正常情况下,执法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但在现实中,一些执法人员凭心情执法,看你不顺眼就狠狠罚你,罚得你有苦说不出。
《意见》提出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如何体现?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该怎么罚就怎么罚,从重还是从轻,不是执法者说了算,要对标对表,精准契合。相关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执法人员再想由着性子罚款,就应该担责。
《意见》指出,“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这一点尤其广受好评。无论揆诸报道还是基于体验,人们对以罚款进行创收并不陌生,也是深恶痛绝。比如央视《东方时空》曾报道,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内蒙古自治区暗访时发现,部分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途经的货车逐一拦停,并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而现场的司机大多都系着安全带,或者并没有罚单上列举的违法行为。这显然是乱罚款。其背景是,部分基层交管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的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采取“一刀切”式罚款。
罚款次数成任务,执法变成“执罚”,践踏了法律尊严。以罚款进行创收,不仅侵犯了公民权利,还败坏了当地营商环境。需要追问的是,是谁下令靠罚款来创收?靠罚款来创收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意见》除了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还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挖掘问题根源,并依法严惩责任人员,才能形成震慑效应。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结合《意见》看,这一取消和调整,意义重大。取消29个罚款事项,就相当于釜底抽薪,执法人员再想罚款,就于法无据了。
诚然,一些地方通过罚款搞创收,实出无奈。但财政再困难,经济压力再大,也不应该“剑走偏锋”,走歪门邪道。过度执法、随意执法、逐利执法等行为,不只是不规范,还涉嫌违法。从这个角度看,国办发文规范行政裁量权,重申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是及时的,更是有益的,各地应不折不扣地落实。
现代快报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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