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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放宽认定条件确保应养尽养,江苏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截至6月底,江苏全省共保障特困人员20.37万人。7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江苏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民政供图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在“无劳动能力”方面,在原有认定“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办法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完善。在收入方面,规范了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在财产方面,规定了十条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比如,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与此同时,办法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还加强了政策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要注意的是,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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