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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醉酒朋友开,出车祸车主被控危险驾驶罪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崔洵 记者 张晓培)因饮酒后不敢开车,竟把车借给一起喝酒的朋友,不料车还没开出去多远就发生了事故。那么,车主是否该担责?

一天晚上,退休多年的徐某、赵某和李某三人相聚,开怀畅饮、相谈甚欢。小聚结束后,李某先行骑电动车离开,其他人则决定乘坐赵某的车去打牌。

由于赵某喝了酒不敢开车,同样喝了酒的徐某提议由自己驾驶,不料行驶过程中徐某不慎将先行离开的李某撞成重伤。经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那么,借车给徐某的赵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担责?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更是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赵某看似“信任”的借车举动,实则助推了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危险行为“上路”,本质上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醒,日常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是抱有侥幸心理,很多人都会重复赵某的“错误”,除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外,也要重视以下几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借车后出现的交通事故车主都要负责。当车辆正常、借车人有合法驾照且没有喝酒、吸毒等异常情况时,车主无需对借车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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