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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想要回送出去的金手镯,法院:不用还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互赠的礼物,分手后能要回来吗?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的男方曾赠给前女友一个黄金手镯,称这个手镯是订婚彩礼,想通过起诉要回。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没有订立过婚约,手镯应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且价值并未超出正常交往范畴,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2021年3月,50岁的邱某某和小他13岁的薛某某经朋友陈某介绍相识。同年8月,薛某某搬到邱某某家中,同居生活了两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分了手。

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邱某某买了一个价值1.4万元的黄金手镯送给薛某某。分手后,邱某某想要回这个手镯,女方告知已经变卖。实际上,这个手镯仍在薛某某手中,只因她生气不想返还。

2022年,邱某某将薛某某起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他向法院表示,这个手镯是作为订婚彩礼送给薛某某的,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所以想要回来。而薛某某辩称,手镯是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她的,她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邱某某称手镯是彩礼,可是通过审理所查明的情况来看,双方并没有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邱某某也承认并没有与对方家人谈婚论嫁。所以,手镯并非彩礼,而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法院还认为,从分手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邱某某购买手镯是送给“我爱的人”,足见赠送时双方感情较好,该手镯属于恋爱期间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且价值并未超出正常交往范畴。手镯的权利已经转移,邱某某要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清江浦区法院驳回了邱某某的诉求。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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