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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三万多元藏品不想要了,女子遭遇“无理由退货难”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邗法宣 记者 庄剑翔)扬州的刘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推销一款奥运相关收藏产品,经对方介绍后她很心动,于是花费三万多元购买了一套。但有朋友说藏品可能存在质量无法保证的情况,在朋友的劝说下,刘女士拒收了快递,让物流公司退回卖家。谁知卖家多次拒绝还钱,最终,刘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刘女士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三万多元的货款被挽回。

偶然的一次机会,刘女士看到朋友圈里有人打了一条奥运相关收藏品的视频广告,从视频中看,藏品很精美,于是联系了对方。对方自称是某文化艺术公司工作人员,见刘女士有兴趣,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这套藏品的情况并告知,藏品不但稀有,还能增值,并告诉她购买有时间限制。

双方最终商定,这套原价39600元的藏品以34000元成交。当天,刘女士分三笔将钱付清。可正当她交完钱喜滋滋地告诉朋友时却被“泼了一盆冷水”。朋友认为,藏品销售渠道并非官方,很有可能无法保证质量。朋友这么一说,刘女士也觉得有道理,于是就想退货退款。

没几天,藏品寄到。刘女士直接选择了拒收,将藏品退回。按照常理,卖家应无条件退款,可当刘女士联系对方时,对方却表示已经钱货两清,多次拒绝退款。没多久,藏品退回到了卖家处。货也没收,钱也拿不到,到后来卖家也联系不上,刘女士着急了。

“我连东西的面都没见到,更不可能开箱影响二次销售,这完全可以退款给我。”刘女士越想越不对,于是将工作人员和文化艺术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邗江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近日开庭审理。刘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两被告返还货款34000元,并提交了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快递信息等证据。

审理查明后,法官认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被告公司通过工作人员在网络上与原告达成买卖藏品的行为属于网络购物合同,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况且,原告拒收案涉购买物品,该物品也已退回被告公司。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回已支付货款3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刘女士支付的商品价款3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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