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石燕 记者 严君臣)闲来无事翻手机,发现自己竟然成为了一家公司的股东。家住江苏如皋的苏某某,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奇葩”事儿。更让人惊讶的是,跟苏某某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另外5名“股东”。而这件事的“罪魁祸首”,是成立了这家公司的包某。其私自复印了同事和朋友的身份证去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签字都是包某书写的。6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皋法院宣判了这起股东资格确认案件。
据了解,苏某某在翻看手机时意外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一家文化公司。倍感震惊的苏某某随即至工商部门,申请调取该公司的所有档案资料。经详细翻阅,苏某某得知,1994年11月18日,该公司即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电脑打字、复印服务、文化办公用品等,公司注册资本12万。股东人数为7人,其中苏某某认缴额为0.5万元,占股4.2%,并载明为公司监事。档案资料中苏某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基于该被冒名行为,苏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从未在税务系统办理开业登记,也无任何年度报告,且于2006年11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该公司另一股东包某作为第三人到庭陈述,申请成立涉案公司为其一人实施操作,因当时政策要求有限公司必须5人以上,故其复印了同事、朋友的身份证至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股东签名均是其改变字体书写,除包某以外的6名股东对于公司成立均不知晓,公司成立后也未经营。在法庭要求下,包某当庭书写多个“苏某某”的签名,该签名与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上签名高度近似。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系被冒名、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应综合当事人是否具备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以及有无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利润分配等众多因素综合分析考虑。一方面,苏某某对其身份证复印件被用于成立公司并不知晓,其签名与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中签名经比对存在明显差距,而另一股东包某书写“苏某某”的签名与工商登记资料上签名高度相似,可认定工商部门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苏某某在被告公司未进行实际出资,应认定原告没有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并未正常经营,苏某某未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进行利润分配。
综合上述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苏某某自公司登记之日起即不具备被告某公司的股东身份。
(编辑 蒋文嘉)
- 江苏
- 2022-06-29 21:34:02
- 江苏
- 2022-06-29 21:32:53
- 江苏
- 2022-06-29 21:30:38
- 江苏
- 2022-06-29 21: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