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闫静 何叶 记者 严君臣)6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男子方某多次趁自助结算之机漏刷各种零食,被江苏如皋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月1日,某超市工作人员在核查小票时,发现一名男子的购物小票显示购买了13件商品,但是推车里却放了有满满三塑料袋零食。之后工作人员便将该男子带至服务台处核对商品,经清点,该男子竟有49件商品未结算。面对超市工作人员的清点,男子矢口否认并且恶人先告状报了警,声称超市工作人员冤枉其偷东西。
民警赶到现场,结合男子的超市会员卡上所记载的购买记录并经调取公共视频录像发现,该男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1日间,先后4次在超市使用自助机结账时,采用故意漏刷商品的手段,窃得超市的榴莲干、夏威夷果等零食,价值合计人民币496.95元。该男子即为案件中的被告人方某,面对公共视频录像,方某哑口无言。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薅羊毛”类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多采用“蚂蚁搬家”式的盗窃手段,每次盗窃数额较小,一般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因此,一些被告人便心存侥幸,认为盗窃财物价值不大,不会构成犯罪。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即便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也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因此,切莫贪图小利盗窃他人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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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17: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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