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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给病人送饭摔成伤残,医院被判担责五成

现代快报讯 雨天在医院不小心滑倒摔残,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向谁索赔?责任又该如何确定?6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上诉期结束,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终于结束。南通海安法院认为张某在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的医院走廊口滑倒,由医院和张某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2021年9月13日,风雨大作,张某来到南通海安某卫生院住院处为其母亲送饭。正当张某步行进入该院住院部南入口时,突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张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经统计,张某损失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案涉卫生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南端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铺贴磁砖。事发当日,防滑地毯卷成圆柱状卧放在走廊入口内东侧边缘,没有铺开,“小心地滑”警示牌收起放在走廊的一间门洞内。张某进入走廊时,空身一人,没有雨具和携带其他物品,步行速度正常。

张某认为,案涉卫生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卫生院则认为其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营利机构,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在医院走廊滑倒受伤,系被侵权人,被告卫生院系侵权人。事发当日,卫生院走廊防滑地毯及警示提示牌均未及时放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原告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在下雨天已经穿了雨鞋等,未采取自身安全保护措施,本身亦存有过错。张某在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的医院走廊口滑倒,应当是上述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相结合的原因,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 沈星杏 曹震宇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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