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邱观玉 记者 严君臣)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家属将钓友、鱼塘主等告上法庭,如皋法院一审判决钓友不承担责任。6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王(化名)是钓鱼狂热爱好者,闲来无事就喜欢去钓鱼。2021年7月26日,小王与钓友前往如皋市白蒲镇吴某(化名)经营的鱼塘钓鱼,小王向吴某付费80元。由于鱼塘未设置钓鱼台,小王便在吴某的建议下到鱼塘西偏北的水中放置移动钓台进行垂钓。到傍晚时,小王收鱼竿,不慎碰到头顶上方的高压线倒在水边。钓友发现后,与吴某一起将小王拖上岸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20、110。在120到达后,经检查认定小王已经死亡,经公安鉴定,小王符合电击身亡特征。
小王近亲属起诉吴某、钓友、鱼塘所在地的村委会,要求赔偿小王触电死亡损失86859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鱼塘西岸路东边为一排护栏,护栏南侧路东边立有一根高压线杆(杆上标记有“10KV,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等字样及警示标志),杆西侧朝南的警示牌,有“为了您的人身安全 高压线下 禁止垂钓”字样及警示标志,鱼塘西岸坎上空中为南北向架设的三根高压线。
经审理认为,小王到吴某经营的鱼塘钓鱼,支付了费用80元,双方形成垂钓服务关系。吴某作为鱼塘的经营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垂钓人员提供适合垂钓的地点和安全保障措施。吴某没有为在鱼塘的垂钓人员设置安全垂钓地点,建议小王去水中放置钓鱼台,而该钓点的上方又是10KV的高压线,其明知高压线下不得垂钓的规定以及垂钓的后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小王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在此垂钓自身明显具有过错,因疏忽大意导致触电死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大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钓友在受害人触电后与吴某共同履行了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钓友不应承担责任。村委会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鱼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吴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53017元、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由吴某承担其中的20%即2340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合计244053元。小王近亲属不服如皋法院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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